[甲骨文控告Google侵害Java著作權案後續:「合理使用」議題]
所謂「合理使用」是一種對侵犯著作權指控之抗辯主張。美國聯邦法院主要依據個案情節,來決定被告當事人使用他方受版權保護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認定至少存在4項裁量要素:
1. 被告使用方式及目的(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use):就「使用方式」而言,主要關鍵在於被告使用方式,是否具有轉化(transform)原著作之結果,如添加全新內容或見解,並使其意義或價值改變;具轉化結果之使用情形,通常較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例如當事人是否僅使用一項著作內容,來創造全新作品,或僅將所使用之著作內容逐字複製,後者情形,顯然不是合理使用。而就「目的」來說,從事研究或教育等目的,也可被視為具轉化性用途。
2. 受被告使用著作之性質(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倘若所使用之著作,屬於新聞報導等事實訊息....